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教师资格认定
编码:3706810100802
二、实施机构
龙口市教育体育局
三、申请主体
公民
四、受理地点
龙口市港城大道1001号行政中心大楼2楼217房间
五、办理依据
1.《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第十三条
2.《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
六、办理条件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所在地或居住地(持有居住证)在本市的中国公民。
2.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3.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考试合格证明(在规定有效期内)。
4.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5.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申请人须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及《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鲁教人字〔2001〕22号印发)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加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
6.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7.申请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应与报考面试科目一致,其中,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类别教师资格,申请“任教学科”还应与所学专业一致。
七、申报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2份,纸质)。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纸质)
3.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纸质)。
4.学信网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证报告(原件1份,纸质)。
5.《烟台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原件1份,纸质)。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纸质)
7.《教师资格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1份,纸质)。
8.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1份,纸质)。
9.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相片1张(原件1份,纸质)。
10.户口本或工作单位证明(原件1份,纸质)。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